关于获证组织未寄回被撤销的认证证书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鉴于嘉仕嘉德(盘锦)石油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认证证书被撤销后未将认证证书寄回我机构,我机构发出如下公告:
嘉仕嘉德(盘锦)石油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如果继续使用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含原件及附件、副本、复印件等),发生任何问题,我机构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辽宁中正信合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